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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2024-04-19 04:00:02 376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一、备案范围

    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应当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二、备案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广东消防网”()的“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三、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材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等);(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还应当提供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已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3、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均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所在建设工程(场所)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四、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当提供的资料要求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于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文件收讫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项“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纸、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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