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6月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针对每家试点企业分别出具,一式两份。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条 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