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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凭证,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登报声明及罚款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二)换证、验证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登记机关对已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三)换证、验证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换证时间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为准;验证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四)如何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纳税人应持如下证件、资料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4)营业执照;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信息条形码:311812727429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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