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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区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二)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四)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 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9.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10.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净资产证明; 11.外资银行、财务公司及合资银行、财务公司还应提交投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筹足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点击进入外商其它事项http://www.icncn.com/service/wsdengji.asp 信息条形码:9182751988710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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