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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 2、由市政府签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3、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的批复; 4、合同及附件; 5、章程;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7、中方执照、需原登记机关盖章; 8、外方合法开业证明; 9、中方资信证明; 10、方外银行资信证明; 11、董事会成员名单; 12、外方董事会成员及副、副总经理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 13、中方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委派书、个人简历、身份证明; 14、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复印件、租约。 合同、章程内容的一般性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投资方式、投资时间) 一、报批文件、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董事会决议和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3、批准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它资料:如变更地址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变更名称需提供工商部 门名称核准通知书等。 三、重要提示 董事会决议需董事亲笔签字(按公司章程办理)。 四、工作程序 1、企业提供全套资料; 2、由经办人经处领导同意在“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及在“批准证书”上作变更备注。 信息条形码:3866483515104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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