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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营;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二)备案内容 凡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向市、区房产局提出书面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设立机构的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 3、工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见原件、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见原件、收复印件); 5、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 6、拟定的法人代表或组建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和职称证件; 7、拟担任经纪人的履历表及学历、职称证件; 8、经营场地证明; 9、外地在汉单位需要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的,应凭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到市、区房产局申报房产经纪服务资格备案。 信息条形码:28581019102986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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