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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可能被撤消或注销的情形(ID:1734514)

  公 司:  湖北友信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主 营:  武汉工商在线,湖北工商代理,验资,评估,审计,商标注册
  价 格:  面议
  发布人:  周 松 赵红卫
  时 间:  2009-4-20
  电 话:  027-85758061 61055025
  手 机:  13871073164
    
    下列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消已经注册的商标:
    一.注册商标违反使用管理而被商标局予以撤消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未按时申请续展注册而被商标局予以注销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因注册不当而被商标局依职权予以撤消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因发生商标争议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信息条形码:34106336251069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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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200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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