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ID:1899084) |
|
|
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企业名称(盖章): 税务登记号码: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备注 合计 —— —— —— —— 填表人(签字): 填写说明: 1.《清单》按发票填开顺序填写; 2.发票分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类。正数发票金额前不需填写任何符号;负数发票金额前需填写“—”号;作废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不需填写,备注栏内填写“作废”字样。合计金额填写正负数发票的余额。 (注: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7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2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整理而成,如有歧义以上述两文件规定为准。) 信息条形码:1083852818925610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