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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0 ) 43 号、( 2000 ) 84 号文件,( 2001 ) 64 号文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执业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项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 — ) 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验证等事项。 ( 二 )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 三 ) 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在推行电子申报中,税务师事务所办税集中,技术优势和开发服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多次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均可建议和敦促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对计算较为复杂的税种,企业自行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 四 ) 缴纳税款和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手续。在申请报告中,附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有关情况的签字证明,税务机关可作审批参考。 ( 五 ) 纳税人等级资格申请和年检申请,经注册税务师签证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申报、申请的参考依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帐务健全,申请作一般纳税人的。注册税务师签章证明,税务机关可作参考依据。 ( 六 ) 对纳税人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 1 、企业所得税年、季度纳税申报,清算审核。 2 、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总机构管理费提取、使用等。 3 、对民政、校办、涉外、劳服、软件、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 ( 项目 ) 的年度涉税审查,以及企业减免税申请的事项。 4 、对集体、私营企业的年度财产决算,中小企业核定征收,涉及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的认定等,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或报告、税务机关可作审核参考。 ( 七 ) 代理建帐建制、办理帐务、税前调整、税后调帐、制作涉税文书。 ( 八 ) 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 九 ) 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税务稽查的涉税事项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将由税务师事务代办制作陈述意见的涉税文书。 ( 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业务。 信息条形码:378283731041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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