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落实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实施换证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通知的规定,规范管理基础制度,按统一口径填写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按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要重视信息采集,切实夯实基础,对数据审核录入环节从严把握,确保纳税人涉税基础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进一步巩固税源基础管理工作。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结合税务登记证的统一换发,充分利用双方传递的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清税源底数,定期巡查漏征漏管户,及时发现和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营未按规定换证或办证的纳税人的要逐户查明原因,依法采取措施。换证期间,各区政务中心国、地税办证窗口应正常办公,共同做好联合办理新办税务登记的税收事宜。 (五)严格收费纪律,降低纳税人负担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在换证实施过程中,在换证收费场所要悬挂《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打印收费凭证。要切实落实总局、省局有关降低纳税人负担的要求,正本外框由纳税人自愿购买,远城区区局可只发放税务登记证内芯(正、副本),收取工本费6元。在换证过程中,不得借机进行附带推销涉税书籍等其他与换证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市局将严肃处理。 (六)做好信息反馈和总结验收工作 各区局在统一换证和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重大情况随时向市局请示报告。各单位应在换证准备、实施、验收等阶段切实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5日、20日定期向市局汇报换证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市局FTP—征管处进行下载及上报《换证工作进度表》)。换证工作结束,各区局要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将对全市换证情况进行通报。 信息条形码:672341410393939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