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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官对于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未发现拒绝的理由时,须做出应予更新注册的审定。 〔商标权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商标权所有者独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已经建立该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时,对于专用使用权者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所独占的范围,不在此限。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下列商标: (1)将自己的肖像或者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的简称用普通使用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 (2)将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商品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方法或期限用普通的方法来表示的商标; (3)对于该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所惯用的商标。 (二)在有了商标权的建立注册以后,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旨在不正当竞争的使用自己肖像或者自己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别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简称的场合。 〔注册商标等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范围须根据附于申请书上的书面材料所表示的商标而确定。 (二)指定商品的范围须根据申请书的记载确定。 〔与他人意匠权等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或者一般使用权所有者对于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其使用形式在与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以前申请意匠注册的他人的意匠权或者该商标注册申请之日以前所产生的他人的著作权抵触时,关于指定商品中的抵触部分不得使用该形式的注册商标。 〔专用使用权〕 第三十条 商标权所有者在其商标权上可建立专用使用权。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二)专用使用权所有者在建立行为所定的范围以内,独占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专用使用权限于在取得了商标权所有者同意的场合和继承及其他一般接替的场合,可以进行转移。 (四)《特许法》等七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质权的建立等)、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放弃)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专用使用权。 〔一般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商标权所有者可以将其商标权的一般使用权许给他人。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权,不在此限。 (二)一般使用权所有者在建立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指定商品享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一般使用权限于取得商标权所有者(如对专用使用权的一般使用权,则为商标权所有者及专用使用所有者)允许的场合和继承或其他的一般接替的场合,可以进行转移。 (四)《特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共有)、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质权的建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放弃)以及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准用于一般使用权。 第二节 对权利的侵犯 〔要求禁止权〕 第三十六条 商标权所有者或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对于侵犯自己的商标权或者专用使用权的人,或者可能进行侵犯的人,有权要求停止或预防其侵犯行为。 (二)商标权所有者或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要求之际,有权要求废弃侵犯行为的形成物,撤除为侵犯行为提供的设备,以及其他预防侵犯的必要行为。 〔视为侵犯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行为即视为对该商标权或者专用使用权的侵犯: (1)使用与指定商品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或者使用与指定商品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或与之类似纳瘫辏? (2)对于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为了进行出让或者引渡而持有附有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商标的该商品或者该商品包装的行为; (3)为了使用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持有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之物的行为; (4)为了让他人使用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的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将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的东西进行出让、引渡或者为进行出让、引渡而持有的行为; (5)为了使用或者让他人使用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的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制造或者进口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商标之物的行为; (6)仅以制造表示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所用的东西为业,而进行制造、出让、引渡或进口的行为。 第三节 注册费 〔注册费〕 第四十条 建立商标权的注册者,每件须缴纳三万二千元注册费。 (二)进行更新商标权有效期的注册者,每件须缴纳六万元注册费。 (三)前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所属的商标权。 第四章 审 判 〔对拒绝核定的审判〕 代理人:李盛洪 0769-22320685 13925788463 信息条形码:482791796677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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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0769-22320685),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机构代码:44245),并具有涉 外代理资格,是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理事单位及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 公司前身是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是全国首批专利代理机构之一、广东省先进专利代理机构。公司以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资深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为主体,部分成员曾担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职务,专业覆盖电子、化工、生物、机械等高新技术领域,历年发明专利代理比例均超过35%,是广东省发明专利代理比例最高的代理机构。 公司还与美、日、德、英、法、韩、俄罗斯、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泰国、印度、瑞典、越南、菲律宾、以色列、巴拿马、巴西、墨西哥、香港、台湾、澳门等国家、地区的客户和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重视业务数量,更重视代理质量和人才培养。公司管理层不仅注意自身水平的提高,而且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下大力气。除每年吸收应届毕业生来公司工作外,还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事业心强、具敬业精神的专业人员,不仅要求业务上的高素质,更要求其在公司发展中继续学习和提高。 为了更高效地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咨询和代理服务,公司现设有广州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共有员工五十多人。专利代理专业可覆盖机械、电子、计算机通讯、自动化、化工等专业。 公司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准则,除为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知识产权大户(其中的华南理工大学专利申请量一直位于全国高校前十名)提供优质服务外,认真热忱为社会各界服务,业务覆盖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许可证贸易以及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各类法律事务。 本着敬业、专业、质量第一的精神,公司正朝着创建一流品牌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方向迈进。 联系电话:0769-22320685 13925788463 13763127495 李先生 传真:0769-86220326 84577386 东莞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一号南城大厦11楼104号(市人民公园正门对面)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区)1号楼 中山地址: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99号 在线QQ咨询:594372875 服务项目: 1.专利代理: 国内外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复议、无效、变更、转让 2.商标代理: 国内外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异议、复审 3.版权与其它:软件版权登记,文学、美术等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4.法律服务:企业专利、商标、专利顾问,企业专利、商标、版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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