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每年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年审,不申请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一)申请 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年审公告期限要求,向所属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 (一式两份),连同如下资料呈交所属的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4、原认定表或上年度年审表; 5、工业企业上年度清算表; 6、会计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8、经营场地证明。 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呈报的资料后,审阅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所属的管理科。 (二)审核 区(分)局的管理科收到申报管理科税务文书受理窗口转来的相关资料后,按照规定初审,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然后再转交税政科(宝安、龙岗的基层分局为申报管理科)复审。税政科(申报管理科)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纳税人呈报的有关资料转分管业务副局长。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将审批结果转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 年审条件: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额标准;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3)有无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有无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无连续3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或连续6个月被纳入《申报异常户清册》中; (6)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年审结果的处理 1、对经批准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申报管理科在《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章,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 2、对符合上述条件第1条和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第2条至第6条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科通知纳税人领取《限期整改通知书》。处于整改期间的纳税人,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按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3、对有不符合上述条件第1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报管理科将向纳税人制发《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缴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如为防伪税控企业,还应缴回金税卡、IC卡。 信息条形码:43796713639589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