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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企业类型定义 v 外国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非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二、设立条件 2.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合法设立,连续且正常经营); 2.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驻在场所。 2.3、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前置许可要求的,须先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立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外国派出机构主体资格材料 ===公司注册证书; ===记载公司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 书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说明派出机构金融资产数量及往来情况评价)。 3.2、深圳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派出机构名称或深圳代表处代表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营业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为办公;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深圳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 四、承办流程 ➣免费咨询 ➣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 ➣签订代理协议 ➣工作协助 ➣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5.1、非前置许可类: 10 个工作天完成。 5.2、含前置许可类: 40 个工作天完成。 六、承办费用 6.1、非前置许可类:人民币 5000 元(含政府各部门的注册费、工本费)。 6.2、含前置许可类:人民币 15000 元起(具体金额以前置许可类别有易难度确定)。 注:上述含前置许可类的报价,仅作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所确定的为准。 七、承照 ===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1份(无前置许可类免此项); ===深圳市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深圳市工商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工作证(需本人亲往签名办理); ===深圳市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 ===深圳市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八、驻在期限 ➣ 一般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为三年; ➣ 特殊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 九、证照年检 ➣ 代表机构不实行年检制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需申请延期。 ➣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前,若需继续驻在,经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可批准延长驻在期限三年。 ➣ 前置许可 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先进行前置许可后才准予设立登记的项目,派出机构涉及经营下列项目的,需经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及该行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予设立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航务公司,境外道路运输企业,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境外医疗救援组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境外旅游公司,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境外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建筑工程公司,境外保险公司等。 信息条形码:7110829517153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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