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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一、经营类型定义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二、经营种类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矿产品资源勘探业务;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承包工程业务;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金融服务业务;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v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管理业务。 三、设立条件 3.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材料 ===公司注册证书; ===记载公司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 书2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2、营业项目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管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印章)。 3.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5点要求: ―――以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或深圳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营业范围一致; ―――该场所的取得须符合当地使用功能规划。 3.4、深圳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二寸彩照1张。 四、承办流程 ➣组织材料➣申报审批➣工商登记设立➣办结移交。 信息条形码:815114679897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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