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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台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设立登记 一、公司类型定义 v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境外)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 的公司。 v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境外)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境外)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境外) 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境外)投资者应符合“设立条件”第一条第1项的规 定。 二、设立条件 (一)1、外国(境外)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 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 1000万美元;或者: 2、外国(境外)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 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 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台港澳投资者主体资格材料: 3.1A:台湾法人投资者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营利事业登记证; ===董事成员登记备案表。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B:香港法人投资者提供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 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9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C:澳门法人投资者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以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职证明书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的公证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9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D:台湾非法人经济组织投资者提供 ===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每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C:香港非法人经济组织投资者提供 ===商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东主及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 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信息条形码:825393108910751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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