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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类型定义 二、设立条件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3.1A、台湾自然人发起人提供 ===台湾居民身份证; ===台胞证。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3.1B:香港自然人发起人提供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本人签名式样样本。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3.1C:澳门自然人发起人提供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的公证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3.1D:台湾法人发起人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营利事业登记证; ===董事成员登记备案表。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E:香港法人发起人提供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9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F:澳门法人发起人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职证明书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的公证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9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G:外国自然人合资者提供 ===外国合资者的护照。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后的证明书3份。 注:如合作者持合法入境签证及亲自向审批及登记机关申报注册的免公证及认证。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1H:外国法人合资者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记载公司董事成员任职情况的登记表。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1I: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合资者提供 ===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经营管理成员登记备案表。 ===隶属法人的法人证书及授权对外投资经营的决定。 ―――上述证件须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再转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提供经公证及认证的证明书3份。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2、深圳股份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发起人之一或深圳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深圳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信息条形码:7184310412677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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