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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设立登记 一、公司类型定义 二、设立条件 2.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至200人),且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2.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6、有公司住所。 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 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应提供该发起人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发起人主体资格材料: 3.1A、台湾自然人发起人提供 ===台湾居民身份证; ===台胞证。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3.1B:香港自然人发起人提供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本人签名式样样本。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 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每人次人民币 33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3.1C:澳门自然人发起人提供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的公证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每人次人民币 33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3.1D:台湾法人发起人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营利事业登记证; ===董事成员登记备案表。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E:香港法人发起人提供 ===商业登记证;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3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人民币 59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1F:澳门法人发起人提供 ===公司注册证书; ===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职证明书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认购的股份额); ===前3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复印件1份,中文翻译件1份,加盖公司公章)。 3.2、深圳股份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发起人之一或深圳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深圳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胞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信息条形码:441711071910107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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