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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台港澳自然人与境内企业法人合作企业设立登记 一、公司类型定义 v 一名以上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自然人与境内一名以上企业法人合作设立。 二、设立条件 2.1、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投资者; 2.2、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2.3、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2.4、有自己的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 3.1、合作者主体资格材料: 3.1A:台湾自然人合作者提供 ===台湾居民身份证; ===台胞证。 ―――上述证件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正本2份交当事人,副本由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员协会。 正本2份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后出具>。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1B:香港自然人合作者提供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本人签名式样样本。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 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2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每人次人民币 33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1C:澳门自然人合作者提供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经公证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事务专用章” 的公证书2份。 注:上述公证可由本公司代为办理,收费为每人次人民币 3300 元,需时 3 个工作天。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资本及信用额不低于其拟在大陆的投资额)。 3.1A:中国企业法人合作者提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提供登记证或编制批复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投资的决议(另四种法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权力机构关于授权投资的批复); ===公司章程; ===银行资信证明或存款余额证明原件1份(资本额或信用额应不低于拟出资额)。 3.2、深圳合作公司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5点要求: ―――以合作一方或深圳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租用; ―――面积与申报的经营规模一致; ―――租赁有效期1年或以上; ―――用途与申报的经营范围一致; ―――该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 3.3、深圳合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台胞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书,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 四、承办流程 ➣免费咨询 ➣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 ➣签订代理协议 ➣工作协助 ➣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 5.1、生 产 型: 20 个工作天完成(环保等前置许可批准后起计)。 5.2、非生产型: 20 个工作天完成。 六、承办费用 6.1、生 产 型:人民币 8500 元(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计算,且不含前置许可产生的费用)。 6.2、非生产型:人民币 7500 元(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下计算,且不含前置许可产生的费用)。 注:上述费用以无需前置许可项目所列,仅作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所确定的为准。 信息条形码:75265681951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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