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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二、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四、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五)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八)营业单位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暑明与原件一致。 信息条形码:5148512429567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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