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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注意的条件 1、被许可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2、被许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如果被许可商标是使用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因此,个人不能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的企业也不能签订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与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4、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本规定,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说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 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 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 许可使用的形式; (5) 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 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 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 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 违约责任; (11) 合同生效时间; (12) 双方签字盖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规定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 商标变更有何注意事项? 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一定要办理法定的变更手续,否则, 商标局有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注册商标。 信息条形码:571661041055107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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