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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何选择申请类型 选择申请类型,对申请人和代理人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我们对美国的申请类型理解不深,对申请人的商标状态(尤其是INTEND TO USE型)了解不足,就申请的类型,没能对申请人讲清需配合和提供的资料要求。那么,我们作为代理人可能要增加很多的代理工作量,而对申请人则要增加很多费用(延期费),甚至可能申请失败。在申请类型中《已在美国使用》型最简单,风险最少。《中国(或外国)已注册》型和《中国(或外国)优先权》型被批准注册了,在第五年也还是需要提供使用证明的,不真正使用,提供不了证明,仍有被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的风险。但这二种类型有五年的商场探索周期,可避免从申请到注册期间,提供在美国使用证明的压力。《拟在美国使用》型是目前我们企业申请较多的一类型。 我国申请人多数对商标意识的超前性认识不足,常常是临时抱佛脚,要开拓美国市场了,就赶快向美国申请商标注册。考虑美国市场的环境,往往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作适当修改,就向美国提出申请注册,这种情况下,无法采用《中国已注册》申请类型,就只能采用《拟在美国使用》型申请。但申请后的6-12月时,美国审查员通知要提供使用证明了,而申请人还在探索市场。因此,常常措手不及,提供不出使用证明,为维持申请只好一次次延期,缴费维持。其实,对中国的申请人而言,如果是一个与国内注册不同的商标,向美国申请注册。提出申请时,他可以同时提出一个与美国申请案相同的中国商标申请案,而在美国的申请书中,先在申请提出时,以《拟在美国使用》和《中国优先权》或者是中国申请案提出了,但时间已超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则采用《拟在美国使用》和《中国已注册》两个类型同时为基础,即选择两个类型一并提出美国商标申请案。在进入审查阶段时,美国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作出选择一种类型的要求。届时,对我们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而言,则有很大的迥旋余地。我们对美国审查员的答复,有三种选择余地: 1、选择以《拟在美国使用》作为申请案之唯一依据,而放弃以外国申请案之依据,但申请人仍可享受外国申请案之优先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查员未查到与该案有冲突的商标,则该案即可通过审查,并被登载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上。在登载后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会发出批准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批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使用声明书和使用证明。如果上述使用声明书和使用证明被PTO接受,则该商标即获准在PTO注册。鉴于以上所述,如果申请人放弃外国申请案之依据,而选择《拟在美国使用》的方式作为美国申请案之依据,这种选择应在申请人预计该商标会很快在美国使用(例如六个月或一年之内),而对于相应之外国申请案能否获准在该国注册存在疑问(或尚未能确定)的情况下,此种选择是比较合适的。一旦申请人提出在美国之使用证明,则该商标即可获准在PTO注册。 2、放弃《拟在美国使用》之依据,使美国申请案仅基于相应的外国申请案。在这种情况下,PTO的审查员若未找到与该案之注册证书的证明文件。然后该案就可以通过审查并官方公报上登载。若无人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即可获准在PTO注册。鉴于以上所述,如果申请人预计在近期内不会在美国使用其商标,而他的外国申请案业已获准注册,则申请人作出这一选择是很明智的,在费用上也比较经济。但若申请尚未能确定外国申请案能否获准注册的情况下,选择这一方案是有风险的。一旦外国申请案被拒绝注册,申请人也就无法提供外国申请案之注册证书的证明文件,则其美国申请案最终也就只能放弃。即便申请人日后已在美国使用其商标,也无法用“使用证明”来代替外国注册证书,因为申请人已放弃以“打算使用”之依据,因此PTO不会接受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明。 3、如果申请人尚未确定是否会在近期内在美国使用其商标,也不知道其外国商标申请案能否获准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风险,申请人最好仍保留《拟在美国使用》和《外国注册》这两个依据。在这种情况下,PTO审查员若未查到与该案有冲突的商标,则暂停对该案的进一步的审查。日后如果有下述之一情况发出者:(a)申请人的相应之外国申请案已获准注册;(b)申请人即将开始或已开始在美国使用其商标。则申请人可以向PTO要求恢复对该商标的进一步审查。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再选用上述第一点或第二点的方案,并提交相关文件(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明或外国注册证书之证明文件),以便商标通过审查和获准在美国注册。其中商标在美国之使用证明可在商标批准之后再向PTO提交。 四 关于《使用证明》的说明 通常是指商标在实际商品贸易中使用的实例或实样(英文名称是Specimen),它可以是该商标“附”在商品或商品包装箱上一起拍摄的照片,其中商标的字样和图案应能清晰地辨认。 东莞代理人:李盛洪0769-22320685 13925788463 信息条形码:107610363671073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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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0769-22320685),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机构代码:44245),并具有涉 外代理资格,是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理事单位及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 公司前身是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是全国首批专利代理机构之一、广东省先进专利代理机构。公司以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资深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为主体,部分成员曾担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职务,专业覆盖电子、化工、生物、机械等高新技术领域,历年发明专利代理比例均超过35%,是广东省发明专利代理比例最高的代理机构。 公司还与美、日、德、英、法、韩、俄罗斯、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泰国、印度、瑞典、越南、菲律宾、以色列、巴拿马、巴西、墨西哥、香港、台湾、澳门等国家、地区的客户和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重视业务数量,更重视代理质量和人才培养。公司管理层不仅注意自身水平的提高,而且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下大力气。除每年吸收应届毕业生来公司工作外,还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事业心强、具敬业精神的专业人员,不仅要求业务上的高素质,更要求其在公司发展中继续学习和提高。 为了更高效地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咨询和代理服务,公司现设有广州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共有员工五十多人。专利代理专业可覆盖机械、电子、计算机通讯、自动化、化工等专业。 公司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准则,除为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知识产权大户(其中的华南理工大学专利申请量一直位于全国高校前十名)提供优质服务外,认真热忱为社会各界服务,业务覆盖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许可证贸易以及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各类法律事务。 本着敬业、专业、质量第一的精神,公司正朝着创建一流品牌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方向迈进。 联系电话:0769-22320685 13925788463 13763127495 李先生 传真:0769-86220326 84577386 东莞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一号南城大厦11楼104号(市人民公园正门对面)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区)1号楼 中山地址: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99号 在线QQ咨询:594372875 服务项目: 1.专利代理: 国内外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复议、无效、变更、转让 2.商标代理: 国内外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异议、复审 3.版权与其它:软件版权登记,文学、美术等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4.法律服务:企业专利、商标、专利顾问,企业专利、商标、版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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