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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境外公司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港币十万元。 提交所需材料: 1.公司合法开业证明 2.公司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3.资信证明(银行授予企业的授信额度及在该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的总体评价) 4.授权书 (a.授权某人为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b.被授权人姓名和职务c.授权范围和起止日期) 以上材料须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外国企业可在中国大使馆办理认证 5.首席代表个人简历(含学历、历年的工作经历一寸照片二张) 6.代表处注册地址须有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由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 营业范围 办事处不能与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所能进行的是"间接的商业活动"。 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 产品展示、 市场调研、 科技交流。 办理时间 成立代表处需要一系列的申请程序。政府审批并通过的时间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 纳税须知 1.税务登记及帐本设置: 税务登记要及时尽快的完成以免受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税务登记完成后还应尽快按规定设置帐本. 2.日常申报及主要涉及税种: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企业所得税 办结领取的全套证照: 《工商登记证》、《地税务登记》、《国税务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处用章(公章、私章、财务章)、开立帐户。 信息条形码:10985931051051036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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