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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年度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入客运航班班机舱门,在机舱内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比例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比例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致意外;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客采用暴力制止所导致的意外。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60万元,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保险费为人民币100元。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信息条形码:719686101664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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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8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品牌优势:PICC 品牌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和显著声誉。中国人保财险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人才优势:中国人保财险秉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各个环节的技术人才,精心打造了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的专业化员工队伍。高层次、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产品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拥有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门类齐全的在售产品种类,涵盖机动车辆险、财产险、船舶货运险、责任信用险、意外健康险、能源及航空航天险、农村保险等非寿险各个业务领域,拥有一批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发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属保险产品。截至2008年,公司共有保险产品2500多种。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1个新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服务。 技术优势:中国人保财险在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业领先水平,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风险管理经验。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农村保险等重要业务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保持着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完善的再保险保障服务。 服务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拥有遍布全国城乡的机构网络,包括1万多个机构网点,320多个地(市)级承保、理赔/客服和财务中心。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对公司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报案、咨询、投诉、保险卡注册、车辆救援、预约投保和客户回访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人保财险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和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与时俱进,整合创新,实现公司新的创业和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 联 系 人:占存明 手机号码:13886040205 传真号码:027-88849891(自动接收)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8号(广通大厦八楼809室) 电子信箱:zhancunming74@yahoo.com.cn 保险联络 QQ号: 363748340 中国移动飞信号:6104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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