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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信用卡可以透支,透支有规定,透支后不还由发卡时候的担保人还。所以可以在透支范围内提现金。有关规定是: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提现金以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 机跨行取款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 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定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我公司为您提供专业的信用卡套现咨询、信用卡贷款、分期套现、还款咨询服务。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3277071539 信息条形码:97810513481035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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