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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东莞市信佳企业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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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工商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税务登记:东莞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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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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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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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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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769-87141102 2251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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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354375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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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类型商标 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 2、颜色组合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 3、人物肖像商标 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证机关公证。 (五)商标说明 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权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六)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前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 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 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参照以下原则: 1、商品的分类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 (2)原料、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属建筑材料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19类);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加鱼米饭30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一部分,并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它商品分在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9类) (5)专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例如高尔夫球专用球袋与高尔夫球分在同一类28)。 2、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类,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复杂的商品难以分类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照片。 4、对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翻译应准确、简单明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用词应当尽量规范并符合我国习惯。国外的一些商品名称往往冠以很长的定语或修饰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具体甚至的跨类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代理人不能仅仅起一个翻译的作用,而应当认真琢磨商品,使其能划分在合适的类别,并且规范、具体。 信息条形码:165944532527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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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ID: 676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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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东莞市信佳企业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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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东莞代办营业执照:东莞工商代理:东莞公司注册:东莞税务登记:东莞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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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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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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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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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件:
feiman163@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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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9-87141102 2251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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