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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代理尼普洛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89期《商标公告》第1641509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于1996年已注册了第818409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血压计,体温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除方向稍有变化外,在构图和外形上如出一辙,二者的指定商品都涵盖了第10类的1001群组,因此两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必然引起消费者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由阿拉伯数字“8”变形而来,由三个线条组成,而引证商标则由字母“N”变形而得,由一个线条组成。二者的整体构图、构思、视觉方面均完全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的指定商品大部分不构成类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形似阿拉伯数字“8”,申请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氧气袋,口罩,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发,腹带,缝合材料”商品上。异议人于同类“血清瓶,针筒,静脉注射器,血液透析器”等商品上在先注册有第818409号“图形”商标,该商标形似一旋转了90度的阿拉伯数字“8”。双方商标除整体方向稍有区别外,在图形构思,描绘手法,表现形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外观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似,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氧气袋,口罩,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假发,腹带,缝合材料”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41509号“图形”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电疗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信息条形码:722121625219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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