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事项: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审批。 二、审批对象:本市从事煤炭零售经营的企业和个人。 三、审批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章第47、48条及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煤 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暂时办法》;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 (厦府〔2000〕120号)。 四、审批条件: 1.企业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 2.储煤场地5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零售企业必须有成型煤堆放仓库; 3.持有批发经营煤炭企业出具的煤质化验证明件,须有合格计量器具;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件;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审批程序: 企 业 提 出 申 请 ↓ 领 取 审 报 表 ↓ 资 格 审 查 ↓ ↓ 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 ↓ 核发经营许可证 向申报企业说明理由,退件 ↓ 向市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七、接待时间:正常办公时间。 八、监管办法:配合工商等部门通过每年对资格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加强监管。 信息条形码:371105319146589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