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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报,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受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建设[2001]178号)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D001]217号)等。 二、携带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成变更注册的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至6项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受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依据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建设[2001]178号)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1999]9号附件一)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 [2001]9号)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1998]1945)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组标准》 (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建设[2000]285号)等。 二、携带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还需提供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 信息条形码:71084369410842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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