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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ID:3798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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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武汉中信通商务调查清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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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武汉侦探调查,婚姻调查服务*商务调查,讨债追债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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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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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李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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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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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78588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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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0276230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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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 所谓伪装结婚骗取聘金、聘礼等财物的行为,与男女双方均以婚姻为目的之买卖婚姻不同,是以诈骗对方财物为目的,以伪作结婚为得到对方财物的手段,并无与对方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思。 其所骗取的聘金、聘礼等财物,一般的应返还被害人。但如此种聘金、聘礼等的给付,非属赠予性质,而系属买卖婚姻或变相买卖婚姻的性质,则给付的一方就不单纯是一个受骗的人,而自己也有了违法行为,问题就不单纯是一个聘金、聘礼的问题,而得酌情根据指示函中“(二)”、“(三)”两点的原则作适当的处理。 同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申请结婚登记是不合法的,不应准许。至个别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不经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径行同居者,得视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距离婚龄已不甚远,而身体发育已经成熟,双方同居,又是出于两相情爱者,可进行教育,使待婚龄满时进行登记手续。如距离婚龄太远,可向双方父母及子女说服教育使之脱离,否则即予强制分居,以到结婚年龄时,如该男女双方仍愿结婚,再行申请为结婚登记。 信息条形码:3579929827629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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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ID: 702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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