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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登记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l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l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 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l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核准变更登记后,领取执照时应交回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l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条形码:49732104410149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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