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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 提供虚假信息。 (2) 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 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 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信息条形码:2474104864736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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