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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婚姻调查外遇查证研究 《捉奸在床的证据效力与婚姻外遇的认定标准》 作者:陈滇宝 单位:常州竞业调查公司 调查公司私人侦探机构民事调查业务委托中,婚姻外遇调查取证所占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 经常碰到婚姻外遇调查取证的委托人,会明确要求调查侦探机构能够捉奸在床。这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是不开的,但就现在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第三者的认定标准,以及社会公众对婚姻外遇的理解而言,捉奸在床其实是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 捉奸在床的证据效力 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实务中,对于第三者的认定标准是要有持续较长时间的非法关系。一次成功捉奸在床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对方就是第三者,而最多只是说明婚姻对方对夫妻关系的偶尔失信和不忠。因此单凭一次捉奸在床的证据,很难要求法庭在离婚诉讼中支持自己索要婚姻赔偿的主张。 捉奸在床的诉讼风险 曾经有报道说浙江某女,将丈夫与情人在宾馆开房时捉奸在床,并且拍到了有说服力的“裸照”。总以为法庭判决会据此作出合理的倾斜,没想到法院根本就没有采信这份很有争议的证据。自己反而被丈夫的情人以侵害隐私权告上法庭,并作出了数额不少的赔偿。对方有个笑话理由是我凭什么就应该知道情人是有妇之夫? 捉奸在床的矛盾冲突 实际操作中不要说捉奸在床,就是捉奸在房也很容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自古至今由捉奸所引发的恶性流血事件并不鲜见,血的教训对于委托人和调查员而言都是深刻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上的今天,已经没有实质意义的捉奸在床是婚姻调查中应该力避的“炸蛋”。 捉奸在床的取证难度 婚姻外遇调查中捉奸在床的取证难度是相当之大的,男女双方进入房间什么时间开始床上工作,外面的人是很难从中分析判定的。捉奸在床的最大可能就是偷拍,尽管偷拍的法律效力在司法界一直倍受争议,但就偷拍床上照片本身而言也是决非易事。床上取证不比007电影中的间谍手段那样简单和光彩。 容易采信的外遇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更容易被法庭采信的外遇证据通常包括,双方长期同居、经常姘居的证据,双方以夫妻或朋友关系同居的证据,双方经常出入宾馆、浴室、房间的证据,双方过多过长的电话联络、手机短信清单证据等。因为事实上很少会有人相信成年人说自己,“经常陪同异性宾馆开房只是为了谈心”的笑话;也没人能够证明与异性过于频繁的手机短信和电话联系,只是在不断重复“天气预报”类的无聊话题。 (陈滇宝2007-3-13) 署名文章严禁抄袭 转载标明网站作者 信息条形码:21785101108456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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