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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成立及进出口权申办程序 1 执照--工商 2 企业备案登记证(内资)--外经贸 批准证书(外资)--------外经贸 3 国税登记证---国税 4 地税登记证---地税 5 外汇登记证---外汇局 6 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 7 海关登记证---海关 8 商检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 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国税局 10 电子口岸卡--外汇局\海关\税务\技监 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受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信息条形码:8766557104394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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