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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核准备案,怎样通知申请人? 答:根据2003年12月国务院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作出是否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于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关于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书的规定。所以,自2004年3月1日起,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不再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书,代以《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通知书》。由于我国海关已经实现了知识产权备案的网上查询,取消颁发备案证书制度,不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行使申请海关保护的权利产成任何影响。 信息条形码:936979215127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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