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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需是注册商标吗?没有注册的商标一般不能认定驰名商标-但也有特殊先例(ID:3987008)

  公 司:  东莞市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 营:  东莞商标注册 东莞专利申请 东莞商标专利代理 商标专利查询转让续展代理
  价 格:  面议
  发布人:  高先生
  时 间:  2009-7-15
  电 话:  0769-23036806
  手 机:  13612664455 13612664466
    
    关于东莞企业要进行商标注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
    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
    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东莞驰名商标代理 东莞驰名商标申请 东莞驰名商标认定 东莞驰名商标
    联系人: 何 先 生 Mob: 13728246836
    电话: 0769-23036806转1802 QQ:804523807    信息条形码:119392139532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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