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要办的具体程序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流程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认为他人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在申请商标注册中;已经被核准注册商标在使用中 ;未被核准注册商标在商品使用中。复制、摹仿或翻译了自己客观事实上已经驰名的商标,虽与自己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但误导公众,致使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都有权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向相应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注册并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客观上驰名的商标企业,其要求认定保护的范围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容易导致混淆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分别依职能,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相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申请代理机构 联系人: 何 先 生 Mob: 13728246836 电话: 0769-23036806转1802 QQ:804523807 信息条形码:104856915282461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