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注释 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企业没有商标保护前景令人担忧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编写。经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同意,本注释不提交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只作为一份解释性文件;因此,如果本注释与《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的规定相抵触,以规定为准(参见文件SCT/2/5第17段)。译者在翻译此《注释》的过程中,参考《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的译文,采取了原文对原文、译文对译文的方法逐条对译,确保《注释》与《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在语言逻辑和文字表达上保持一致。 关于第一条 1.1第一款和第二款 该两款语义自明,无须注释。 1.2第三款 “主管机关”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具体成员国的国家体制,对其作该种定义是为了广泛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现行体制。 1.3第四款 “企业标志”是用以识别企业自身而不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区别商品或服务,纯粹是商 标的功能。可以构成企业标志的有,字号、企业符号、徽记或标识等。商标和企业标志的作用产生某些混淆,是由于有时公司名称即企业标志与公司的某一商标相同。 东莞商标注册 东莞商标注册代理 东莞市商标注册 联系人: 何 先 生 Mob: 13728246836 电话: 0769-23036806转1802 QQ:804523807 信息条形码:94333424410110151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