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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取证
伴随着人们生活条件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形成许多社会问题,少数人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的沧丧,很多家庭受到第三者的侵扰,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首当其冲受到损害,其中,这种婚外恋行为也成了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因素。因此,掌握证据是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和尊严的唯一合法途径。本公司竭诚为委托方提供有过错方的非法恋情行为的调查,并及时提供法庭所需要的证据,针对婚姻不忠、重婚进行的调查取证,从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严肃性。
婚姻调查项目:
一、 跟踪调查被调查人的行踪规律和与人来往情况。
二、 调查取证被调查人的非法同居现实资料。
三、 调查取证被调查方隐瞒财产情况资料。
四、 代理委托法律诉讼和法院判决后的申请强制执行。
五、 包二奶、第三者具体行踪、情况调查、第三者的相关资料等。
六、帮助设计实施挽救婚姻方案。
七、婚前调查对方的真实婚姻状况、财产情况、家庭情况等。
八、离婚诉讼期间,对方非法转移、隐匿、变卖、恶意串通、假赠与等非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等进行调查取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改善和提高,社会交往日趋广泛,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许多的社会问题。少数意志薄弱者,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的沦丧、感情的不专一,造成许多家庭受到第三者的侵扰。使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 婚外恋 " 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掌握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权益是唯一的合法途径。通过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有过错方与第三者在相关场所的影像资料。我们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集有力证据,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一)由第三者(婚外恋)引发的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① 有过错方的行踪和与人交往的情况;
② 非法同居、接触的现实影像资料;
③ 婚姻关系证明;
④ 离婚理由的全部事实证据;
⑤ 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⑥ 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⑦ 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⑧ 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⑨ 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⑩ 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抚育案件:
① 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② 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③ 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扶养案件:
① 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 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 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赡养案件
① 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② 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 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 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 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案件:
① 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
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② 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③ 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④ 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 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
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 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解除同居关系:
① 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② 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③ 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① 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② 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 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监护权纠纷:
① 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
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 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③ 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 、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证据、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信息条形码:51053110337482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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