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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部判断在实践中的分歧及其原因 在审查指南中引入要部判断是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的一次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它的初衷是在解决要部不相近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时,要部不相近似整体就不相近似,不必对其它部位进行对比,从而简化相近似性判断的过程。这一目的其实已规定在2001年审查指南的第四部分第五章的6.7.3节中,“如果被比外观设计的要部的外观与在先设计的相应部位的外观不相近似,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 然而,由于关于“要部”的理论准备不充分,制度设计不严谨,在几年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对要部的理解不统一,判断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体现在:(1)对要部的范围理解不同。专利复审委认为,“要部”顾名思义应指“主要部位”,按照要部判断简化判断过程的初衷,产品的要部应当是一个或者尽可能少的一些部位。而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指定数个要部的情况是使要部混同于设计要点,悖离了要部判断方式的设计初衷。而法院则认为,如果除了一般消费者不容易看到的部位都是要部,那么要部判断与综合判断就没有区别,规定要部判断就没有任何意义。(2)对要部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关系存在分歧。专利复审委认为要部判断与综合判断不存在先后顺序,对一般产品应当采取综合判断,但如果认为采用要部判断能够简化相近似性判断过程,则可以采用要部判断。而法院则认为,对于外观设计产品简单、消费者关注的设计部位明显的,一般可以采用要部判断的方法,对于外观设计产品复杂、消费者关注的设计部位较多的,一般可以先进行要部比较,再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法院还有观点认为,对不同产品应适用不同的判断方式,对于较新的或市场上新出现的产品的设计应更多地采取整体观察的方法,对于那些较成熟的产品,如电冰箱、电话机、沙发、型材等,因这些产品更新的空间越来越小,在后产品设计一定程度的改进都凝聚了设计者不同寻常的创造力,对这类产品宜采取要部判断方式。 为了消除与法院的认识分歧,审查指南2004年部分修订时对要部判断进行了修改,试图达成统一的认识:对一般产品适用于综合判断的方式,对于产品存在易见的吸引消费者注意的部位是要部,适用要部判断的方式。但由于对要部判断方式适用哪些具体产品界限依然不清,而且对怎样确定产品的要部存在不同理解。所以这次修改对消除双方分歧并没有起到明显作用。 从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双方分歧的严重程度,该案涉及一个摩托车尾部储物箱的外观设计专利。2002年8月,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第4393号审查决定。复审委认为摩托车尾箱的整体外形与已有设计基本相同,均为圆滑的流线体,且各对应视图所示形状均相近似,二者的正面的半月形镶嵌面和条纹以及二者箱盖有无凹陷的局部设计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并且这种差别在整体视觉中不具有显著性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二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然而,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随后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两审法院均认为该摩托车尾箱产品除底面不可见外,其余的各部分均是要部,因此存在多个要部,而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之间主要的要部存在差别,从而适用要部判断的方式得出不相近似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与法院在要部判断上的分歧,各地法院根据各自对要部的理解导致各地裁判结果的差异,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引起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各界的不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最终废止了要部判断。 来源:(知识产权报 岳利浩) 信息条形码:33499210519258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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