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业网 www.100ye.com 免费注册 免费发信息
  代理丹麦商标申请(丹麦商标法-第一部分)(ID:4051364)

  公 司:  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主 营:  东莞专利代理申请:东莞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PCT专利申请:马德里商标
  价 格:  面议
  发布人:  李盛洪先生 陈小姐
  时 间:  2009-7-13
  电 话:  0769-22320685
  手 机:  13925788463 13763127495
    
    第一部分 总则
    1. 根据本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
    商标是商业企业正在使用于、或准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
    商标可以包含的标记
    2.(1)商标可以包含任何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现的标记,特别是:
    (i) 文字及其组合,包括标语,姓氏,公司名称或不动产名称;
    (ii) 字母和数字;
    (iii) 图形和图画;或
    (iv) 商品的形状、装潢或包装。
    (2)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外形,或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外形,或能够赋予商品实质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记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确立
    3.(1)商标权的确立,可以通过:
    (i)依本法规定在注册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或
    (ii)在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开始并继续使用某商标,且该商标又在我国开始使用。
    (2)使用由于商标性质决定不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能确立商标权。
    (3)在开始使用时缺乏必要显著特征的商标,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前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内容
    4.(1)商标权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条件是:
    (i) 该使用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并且
    (ii) 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认为在两商标间存在某种联系的可能性。
    (2)尽管有第(1)款对与商标权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限制,但是,如果商标在我国是驰名商标,并且上述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利用该驰名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或可能有损于该驰名商标声誉的显著特征时,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3)商标在贸易活动中的使用尤其是指:
    (i) 将标记附着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
    (ii) 出售商品,将商品投入市场或储存以供出售,或以所述标记的名义提供服务;
    (iii) 以所述标记的名义进口或出口商品;或
    (iv) 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记。
    对所有人权利的限制
    5.商标权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在贸易活动中和在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工商活动中:
    (i) 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
    (ii) 使用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或地理来源的标识,关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识,或关于商品或服务其他特征的标识;或
    (iii) 有必要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别是作为附件或零件时的用途时,使用其商标。
    权利耗尽
    6.(1)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将其商标用于所有人自己或在其许可下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
    (2)所有人有合法理由反对将其商品进一步投放商业流通,尤其是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状况已经改变或受到损害时,不适用前款。
    权利冲突
    7.两方或更多当事人分别对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要求商标权时,除下列条款规定的情况外,首先取得的权利优先。通过注册取得的权利视为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取得(参见第12条),或在依第18条或第19条要求的优先权之日取得。
    8.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可以与一在先的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权共存,条件是注册申请是善意提出的,并且在先权所有人连续五年知晓并容忍在后权在国内的使用。
    9.在后的商标权也可以与一在先的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权共存,条件是在先权所有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后商标的使用。
    10.(1)在第8条和第9条所述情况中,即使在先商标所有人不能再对在后商标行使其权利,在后的商标权所有人也无权反对在先商标的使用。
    (2)在第9条所述情况中,可合理决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商标都只能以特定方式使用,例如采用某种特殊外形或附加地域指示。
    在字典等中复制商标
    11.(1)在百科全书、手册、课本、或其他类似具有行业性质的出版物中,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作者、编者和出版者应确保在复制商标时有相应标识显示其为注册商标。
    (2)任何一方未能遵守第1款规定的,将有责任支付费用以合理方式发布更正声明。    信息条形码:2931073891095610110
  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0769-22320685),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机构代码:44245),并具有涉 外代理资格,是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理事单位及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园企业。
   公司前身是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五年三月,是全国首批专利代理机构之一、广东省先进专利代理机构。公司以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资深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为主体,部分成员曾担任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职务,专业覆盖电子、化工、生物、机械等高新技术领域,历年发明专利代理比例均超过35%,是广东省发明专利代理比例最高的代理机构。
   公司还与美、日、德、英、法、韩、俄罗斯、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泰国、印度、瑞典、越南、菲律宾、以色列、巴拿马、巴西、墨西哥、香港、台湾、澳门等国家、地区的客户和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
   公司重视业务数量,更重视代理质量和人才培养。公司管理层不仅注意自身水平的提高,而且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下大力气。除每年吸收应届毕业生来公司工作外,还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事业心强、具敬业精神的专业人员,不仅要求业务上的高素质,更要求其在公司发展中继续学习和提高。
   为了更高效地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咨询和代理服务,公司现设有广州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共有员工五十多人。专利代理专业可覆盖机械、电子、计算机通讯、自动化、化工等专业。
   公司坚持“优质、高效”的服务准则,除为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等知识产权大户(其中的华南理工大学专利申请量一直位于全国高校前十名)提供优质服务外,认真热忱为社会各界服务,业务覆盖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许可证贸易以及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各类法律事务。
   本着敬业、专业、质量第一的精神,公司正朝着创建一流品牌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方向迈进。
  联系电话:0769-22320685 13925788463 13763127495 李先生
  传真:0769-86220326 84577386
  东莞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一号南城大厦11楼104号(市人民公园正门对面)
  广州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区)1号楼
  中山地址: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99号
  在线QQ咨询:594372875
  服务项目:
  1.专利代理: 国内外专利检索、专利申请、专利复议、无效、变更、转让
  2.商标代理: 国内外商标检索、商标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异议、复审
  3.版权与其它:软件版权登记,文学、美术等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4.法律服务:企业专利、商标、专利顾问,企业专利、商标、版权、侵权诉讼

  用户ID:  216736
  公 司:  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主 营:  东莞专利代理申请:东莞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PCT专利申请:马德里商标
  价 格:   面议
  发布人:   李盛洪先生 陈小姐
  时 间:   2009-7-13
  邮 件:   7769534cyn@163.com
  电 话:   0769-22320685
  手 机:  13925788463 13763127495
  网 址:  www.dgzlsb.cn

 订单留言询价>>
  为了减少您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我们建议您留言咨询。留言是零风险零成本的咨询方式!
您的称呼:
您的电邮: [请填写有效的 Email ]
联络电话: [请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
联络地址:
定购数量:
备注信息:
 

 更多信息 >>
→   专利工程师
→   业务专员
→   专利商标东莞代理--国内外专利代理
→   东莞代理申请中国专利(0769-22320685)
→   申请专利--东莞知识产权代理--欢迎来电咨询
→   东莞代理申请香港专利商标--标准专利、短期专利
→   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东莞专利申请
→   申请专利不及时--花80万元买回自己的技术--东莞专利申请
→   被他人起诉侵犯他人专利权怎么办?
→   东莞代理申请欧盟专利



© 百业网:城市分类信息  我也要注册
粤ICP证:粤B2-20040182 粤ICP备050016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