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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司设立登记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营业场所)证明要求(ID:4290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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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营业场所)证明: 要求 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为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经营场所)。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经营场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企业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包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属非公司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企业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住所(营业场所/地址/经营场所)是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复印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或签字,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住所是租赁使用的,申请人应提交场所租约。 了解更多东莞公司注册信息及税收说情,请电:13728141241 0769-28133206 王先生 信息条形码:77438810410941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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