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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郑州恒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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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郑州信用卡套现,郑州信用卡提现,郑州信用卡翻倍,郑州信用卡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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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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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王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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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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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1302773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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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302773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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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特征,否则就不是犯罪行为。关于持卡人通过中间公司划卡消费方式变相透支提现问题的法律违法性问题。我们可以这样仔细分析一下:首先,主观上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持卡人必须是恶意透支。什么是恶意? 恶意就是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透支后不打算按期偿还或者是根本不打算还;或者是持卡人使用过期或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或者是非持卡人冒用持卡人名义或盗窃信用卡消费或取现行为。至于超限透支实践中由于银行的设限,信用卡持卡人根本无法实现。 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和非持卡人在刑法上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说持卡人没有恶意就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条件。非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主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无论是消费或取现都侵犯了持卡人的权益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必须依法打击。客观上持卡人透支或消费后在规定还款期内到来不打算归还,或经催告后不能归还消费或取现金额。这里又有不同的区别,有些情况是持卡人财务状况突然发生变化,就不能认定是犯罪或违法行为。就像债务纠纷和诈骗犯罪一样有明显的区别。只有一开始就不具备还款能力或者虚假证件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客观上根本就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中间公司或其他公司划卡取现。首先信用卡持卡人主观上没有恶意消费或透支后不按时还款的意思。客观上到期后持卡人通过循环划卡取现方式还款。当最终没有能力再划卡取现时,就要用自己的收入还款。实际上,今天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绝大多数的信用额度不到3万,一般是2万元左右,而每次消费或取现可用额度就会相应减少。通过中间公司划卡消费变相提现的方式充其量是争取了50天左右的免息期。而如果划卡消费不能足额按期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是要全部计算消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利息的。这样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持卡人通过中间公司划卡消费的方式变相取现不具备犯罪的主观客观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违法犯罪之说。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持卡人变相的通过中间公司划卡取现呢?或者说变相取现最终谁是最大获利者?很明显持卡人通过中间公司划卡取现是规避了银行关于同一日最高取现2000元的限制。信用卡总的透支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的30%左右的限制,50天免息期的限制以及日万分之五利息的限制。但是最终持卡人支付给中间公司2%-5%不等的手续费。也就是说持卡人支出的费用没有太多变化。这里问题就有了,如果说所用的信用卡都没有取现额度的限制或者是限制较少;同时信用卡取现手续费没有;50天免除取现利息或降低日万分之五的高额不合理利息。那么持卡人就不会通过中间公司曲线救国方式提现了。实际上除了工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等在同城自己取款机体现没有手续费外,多数银行信用卡的取现手续费极高而且还有最低手续费10-30元的不合理规定。信用卡不合理的取现手续费和年费、利息是银行信用卡获取高额暴利。由此,持卡人通过中间公司划卡提现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信息条形码:283825653721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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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ID: 736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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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郑州恒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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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郑州信用卡套现,郑州信用卡提现,郑州信用卡翻倍,郑州信用卡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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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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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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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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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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