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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1 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 2 设立外商合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3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4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各5份原件)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7 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所有人员亲笔签名) 8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6份原件) 11 公司住所证明 1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13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15 其它有关文件 注意事项: 1、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2、第2项申请报告需合营各方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区外经委或市外经委提交,报告中须注明拟设立公司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同时需合营各方签章。 3、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第8项、第9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第10项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11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第13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第14项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需提交 信息条形码:11057103414196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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