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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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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湖北商标注册.湖北商标代理.湖北商标转让.香港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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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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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徐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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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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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7-638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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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027-638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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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标设计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为您服务 商标,体现着企业形象,是企业的精神名片。人们认识一个企业,往往是从其商标开始。因此,设计选择一个好的商标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企业的商标一旦确定,接下来就是投入巨资对其进行广告宣传,扩大其知名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它、接受它、喜欢它。如果当初商标没有设计、选择好,等发现它有不适合消费者口味,不利于产品和服务的推广时,再改换商标,就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一是经济损失,投入的广告费将付之东流;二是时间损失,选择一个新商标需要时间,注册一个新商标也需要约一年半的时间,那么这中间企业怎么办呢?目前,不少企业选择商标非常随便,没有长远打算,这种状况应当转变。 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如独联体国家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美国商标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新《商标法》做出新规定:允许个人注册商标,这个在商标注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马上引起社会的共鸣,个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数量日增加,新意连连。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信息条形码:888481843556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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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ID: 805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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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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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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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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