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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湖北联创商标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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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湖北商标注册.湖北商标代理.湖北商标转让.香港公司海外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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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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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徐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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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200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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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27-638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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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027-6388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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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有哪些禁止性情形? 申请商标注册的禁止注册的情形分为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和相对禁止注册的情形。 1)绝对禁止注册的情形: a)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相同或者相似的不能注册 c)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 与“红十字”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 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 i)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相对禁止注册的情形: a) 直接描述商品的及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予以注册 b)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受法律保护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相冲突; c)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d)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9.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 1)区别; 商标是区别商品不同来源的标志,商品名称是同种商品的公用称谓。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商品名称是公用的。 2)联系: 但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又是可以转化的,通用名称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成为注册商标,排除他们使用,获得专用权(如“两面针”牙膏);注册商标可以泛化为通用名称,失去专用权(如“阿斯匹林”、“尼龙”等);警惕注册商标的泛化行为给商标带来的危害,正确使用商标,禁止一切泛化行为(如美国汽车公司对 “JEEP”的保护)。 商标与商号 1)商号的概念,等同于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名称。 2)联系: 商标可以注册为商号(如“波音”),商号可以注册为商标(如“同仁堂”)。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1)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取得专用权的,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商号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只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不具有绝对排他权。2)商标的使用以商品为核心,商号以企业为核心。3)商号均由文字构成,商标既可以由文字构成,也可以由图形与其组合构成。 3)商标与装潢 商标是装潢的一部分,但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具有专用权,注册商标不能随意改动,装潢的作用是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可以任意变换设计样式,不具有专用权(强调一下该知识点对业务有重要作用)。 4)商标与外观设计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存在形式,是为了美化商品,使商品对消费者更具有吸引力。(商标法)规定外观设计不得注册为商标,法律对二者有不同的保护规定。 信息条形码:37610239107108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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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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