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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铁路运输的货物,在铁路承运后(负责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还包括保管期间)直至交付以前的整个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造成财产损失,或因货物染毒,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统称为铁路货运事故。 1.货运事故的种类及等级 铁路货运事故共分为九类,即: (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3)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等); (5)腐坏(变质、腐烂、植物枯死、动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损、染毒、动物中毒死亡); (7)湿损; (8)票货分离(有货物〈车〉无运送票据,有运送票据无货〈车〉,但已查明货物下落者); (9)其他(误运送、件数不符、重量不符、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违反配装限制、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此外,根据货运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程度,又可分为三个等级。 (1)重大事故: 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化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及其以上的; ②货物损失(包括设备及其他损失,以下同)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大事故: ①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人数不够重大事故条件的; ②货物损失款额在5千元以上未满5万元的。 (3)一般事故: 不属以上两个等级的事故。 遇有军用物资(武器、弹药、主要器械)、珍贵文物、尖端保密物资的丢失或损坏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应提等处理。 2.货物记录及普通记录 铁路货物运输过程所涉及的部门、工种很多。为了便于分析铁路、发货人、收货人相互间,或铁路内部有关单位之间的责任,在发生或发现事故当天(或各环节在交接时发现货物〈车〉异状时)应编制记录。记录分为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两种。 (1)货运记录。可分为带号码与不带号码的两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每组一式三页,第一页为编制站存查,第二页为调查页,送责任单位调查。第三页为货主页。不带号码的货运记录只限于用作抄件或货运员发现事故时报告用。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按批编制货运记录: ①发生上述九类货运事故时; ②货物超过规定运到期限十五日,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未能到达到站时; ③发货人自装的货物,货车施封、篷布苫盖和敞、平、砂石车货物装载有异状发生损失时; ④事故货件回送或一批货物中部分剩余货物补送时; ⑤集装箱破封或箱体损坏造成货物损失时; ⑥货物装载清单有记载而实际无票据无货物时; ⑦发生无法交付货物时(已编有记录的除外); ⑧公安机关查获铁路运输中被盗的货物,以及沿线拾得的货物交给车站处理时。 编制记录时应如实记载事故货物及有关方面的当时现状。为了便于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货运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还应记明货车车体、门窗、施封或篷布情况,货物包装及装载状态,事故货件装载位置、损失程度等。此外,根据事故的不同性质,还要相应地增加填记内容,例如污染事故,就要记明车内污物名称、位置、面积与被污染货件距离,被污染货件的数量和程度等。 (2)普通记录。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当日按批编制普通记录: ①货车在中途发生补封或换装、整理时; ②车长委托车站清点或代封时; ③发生货运事故,车长(列车货运员)向车站交接或车长(列车员)互相交接时; ④事故发生原因涉及车辆技术状态时; ⑤发货人自装的货物,货车施封良好,篷布苫盖和敞、平、砂石车货物装载无异状,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要求车站证明交接现状时; ⑥按照其他规定需要证明时。 编制的记录须由参加检查货物(车)的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货运记录须盖车站公章或专用章。普通记录也须有站、段名称戳记,或写明车长、列车货运员、车辆检查人员的单位名称。 3.货运事故的调查、处理 (1)事故的调查分析。车站在接到调查记录后(包括自站编制的记录)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属于自站责任时,应分析、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分局,并以事故查复书通知到站和到局。 对重大、大事故还应作成正式文件,并于十五日内连同全部调查材料报主管分局,抄报主管局 ②属于他站责任时,用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连同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单位,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对重大、大事故还应同时抄报主管局、分局。 ③涉及货主责任时,发站应联系发货人落实责任。对发货人承认其责任的事故,应取得发货人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转交到站处理。 分局和路局在接到重大、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2)事故责任的划分。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等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灭失、损失除外: ①自然灾害; ②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③货物包装的缺点,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④发货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铁路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⑤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⑥发货人、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如果由于发、收货人的责任或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发货人或收货人应负赔偿责任。 铁路内部责任的划分,应根据调查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有关的规定确定责任单位。 (3)货运事故的赔偿要求。货主向铁路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声明价格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 当铁路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信息条形码:10610144328331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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