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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代办沈阳纳税申报 企业纳税筹划服务(ID:4547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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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代办沈阳纳税申报 企业纳税筹划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税发[1998]135号)第五条、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4]54号)第一条、第三条; 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9]第272号)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 一、纳税申报方式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7日前办理扣缴税款申报,缴纳代扣税款。 5.车辆购置税申报期限:纳税人购买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6.其他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有: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件1)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见附件4)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见附件5);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附件6 --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信息条形码:274951056104101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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