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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三)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帐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帐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名或者盖章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信息条形码:663154881018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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