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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驰名商标(ID:5135462)

  公 司:  东莞立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 营:  东莞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公司:东莞商标注册商标申请变更,立信立方专利申请代
  价 格:  面议
  发布人:  宋艳军
  时 间:  2008-11-13
  电 话:  0769-22482536 22482526
  手 机:  13713116421
    
    1.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其涵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2.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的申请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中国包含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司法认定是通过各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来认定,行政认定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案件,商标异议,答辩,争议等案件,附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两者认定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一样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国名牌与中国驰名商标有何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商标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中国商标网)属法律范畴的东西
    定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国家工商总局5号令》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认定机构: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
    认定方式:被动认定
    认定对象:国内外的商标(注册或未注册)
    中国名牌是荣誉称号
    定义:《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_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认定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她由有关政府部门、全国性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认定方式:主动评定
    认定对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能使用国(境)外商标中国名牌针对实物质量——即产品质量来评定.    信息条形码:10738694383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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