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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信息条形码:462827766553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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